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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50072****403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503民初542号
    案号 (2019)辽0503执8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8
    发布日期 2019-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辽宁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高翔借款五万元,并承担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被告辽宁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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