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盛越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06****18XD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307民初11402号 |
| 案号 | (2021)粤0307执2065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 发布日期 | 2022-04-26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树福、蔡儒芳、陈志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上荣、林建诚、曹上保、黎宪、李定中、吴上荣、陈晓峰人民币450万元。该款项支付给上述原告确定的收款人原告李定中名下。二、被告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树福、蔡儒芳、陈志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上荣、林建诚、曹上保、黎宪、李定中、吴上荣、陈晓峰利息,以2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以4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该款项支付给上述原告确定的收款人原告李定中名下。三、被告深圳市盛越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廖贵青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案件受理费由六被告承担31345元(追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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