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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盛越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6****18X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607民初2652号
    案号 (2021)粤0607执28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1-11-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盛勇浩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7653.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以208553.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付;以219139.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付;以99959.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付]; 二、被告深圳市盛越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盛勇浩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1.08元、保全费3661元(原告均已预交),合计13742.08元,由被告佛山市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盛越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667元,原告广州市盛勇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75.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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