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慈地税稽罚[2018]3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欧迈服饰有限公司偷税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该单位分别于2015年1月、2016年1月与张某某签订租房协议,将位于慈溪市匡堰镇高家村面积2950.00平方米房屋出租给张某某。协议约定租期分别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租金分别为250000.00元,已于2015年1月29日、2016年1月30日收取,未入帐、未申报纳税,导致少缴房产税36724.69元、营业税250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50.00元、印花税500.00元。上述未入账收入已分别于2015年1月、2016年3月用于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47690.00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少缴税款和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88931.76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6-29 |
决定机关 | 市地税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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