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中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32368****921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民终738号 |
案号 | (2020)粤0111执842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中源农业发展有限公 司向广州市人禾农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000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E内,广东中源农业发展有限公 可向广州市人禾农机有限公司文付利息3000元; 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中源农业发展有限公 司向广州市人禾农机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年利率24% 计付,其中货款20000元自2016年10月16日计算至2017年9 月15日,货款300元自2016年11月1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货款16000言2016年12月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四、李乃忘对;广东中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一项 第二项、第三项之债务总额承担连带责任,李乃忘承拒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一条的规关,向 广东中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广州市人不农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广东中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可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1850元、财产保全费4545元,由广州市人 不农机有限公司负担368元,由广东中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 乃忠共同负担1602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广州 市人禾农机有限公司。反诉受理费2150元,由广东中源农业发展 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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