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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百锋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素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9915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启商初字第00364号
    案号 (2016)苏0681执9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4
    发布日期 2016-09-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通百锋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广华货款128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66元,公告费60元,合计2926元(朱广华已预交),由百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2866元(该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帐号:471558227682,户名:南通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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