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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彰荣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GT17Y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4民初17204号
    案号 (2021)沪0114执55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4
    发布日期 2021-09-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上海彰荣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锡美、张诗媛办证费用及维修基金 65,441元; 三、被告上海彰荣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锡美、张诗媛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该利 息损失以65,44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自2020年6月30日计算至判 决生效之日止)。 -5- 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 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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