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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彰荣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GT17Y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4民初17220号
    案号 (2021)沪0114执54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3
    发布日期 2021-09-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上海彰荣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桂芳办证费用及维修基金70,491元;   三、被告上海彰荣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桂芳利息(该利息以70,49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自2019年6月2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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