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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德尔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丁明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0061****058L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82民初5021号
    案号 (2017)闽0582执43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5
    发布日期 2018-08-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告德尔惠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35010220160000358的《借款展期协议》、编号为35010120150006579和编号为35010120160003555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于2017年6月22日解除;二、被告德尔惠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借款本金2499.9万元和利息、罚息、复利1320793.85元及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该款项应于2017年6月25日前偿还;三、若被告德尔惠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前述借款本息,原告有权就被告德尔惠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址于晋江市陈埭镇溪边村环村路189号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晋国用(2012)第0066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陈埭字第201300137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晋房他证2016字第101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373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德尔惠股份有限公司根据(2017)闽05民初585号、(2017)闽05民初586号案件承担担保责任的,本案的担保限额应予以相应扣减];四、被告丁明炉、丁明坤、丁思河对被告德尔惠股份有限公司前述债务在最高限额40000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丁明炉、丁明坤、丁思河根据(2017)闽05民初585号、(2017)闽05民初586号案件承担担保责任的,本案的保证限额应予以相应扣减],被告丁明炉、丁明坤、丁思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德尔惠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72893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86446.5元,由被告德尔惠股份有限公司、丁明炉、丁明坤、丁思河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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