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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德尔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丁明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15790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晋民初字第6068号
    案号 (2016)闽0582执35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8
    发布日期 2017-12-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德尔惠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省广(福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1916元和律师费5000元。 二、驳回原告省广(福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41元,由原告省广(福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17元,被告德尔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24元。鉴定费8500元,由原告省广(福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被告德尔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鉴于原告已支付给鉴定机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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