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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滨公(消)行罚决字〔2017〕008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创伟控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杭州创伟控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杭州创伟控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各代收机构(萧山区、余杭区除外)缴纳罚款(机构代码:008511700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滨江区大队 2017年3月2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27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滨江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朱伟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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