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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信开数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3172****500D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791号
    案号 (2020)皖0191执恢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6-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连富士山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3617335.63元及违约金(以每期欠款数额为基数,自2014年6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分段计至本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大连信开数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28元,减半收取为155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64元,由被告大连富士山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大连信开数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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