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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建投药都(辽宁)小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504MA****WW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503民初180号
    案号 (2021)辽0503执8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日期 2021-08-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建投药都(辽宁)小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本溪华厦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山城分公司货款733795元,并承担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38元、保全费4188元合计15326元,由被告中建投药都(辽宁)小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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