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同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137608-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鼓民初字第06349号 |
| 案号 | (2016)苏0106执344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10-19 |
| 发布日期 | 2016-12-30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同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并返还原告南京模范路科技创新园区有限公司南京市古平岗4号A座二层202室房屋。 二、被告江苏同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模范路科技创新园区有限公司房租359137.6元及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日437元计算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上述房屋返还之日止)。 三、被告江苏同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模范路科技创新园区有限公司违约金(基数为148146.9元、159575元、159575元、159575.1元、159575.1元,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分别自2013年3月17日、2013年9月17日、2014年3月17日、2014年6月28日、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95元,公告费1050元,由被告江苏同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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