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92366****01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23民初792号 |
案号 | (2021)苏0923执13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大仕支付货款60811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8476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29964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7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支付违约金121623.2元;二、被告陆文龙对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文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徐抑非、张书建、宋爱兵、倪士太、徐长春、李中在其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孙大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14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27元,保全费1020元,计165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大仕负担3947元、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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