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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2366****01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02民初6958号
    案号 (2021)皖1302执14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3-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正雨工程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1800元,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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