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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2366****01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13民初2号
    案号 (2021)辽0213执1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05-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大连市恰字塑胶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2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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