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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卫医罚〔2020〕0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海宁皮城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4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改正。以上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裁量幅度,考虑到当事人配合调查及时整改,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6
    决定机关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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