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江卫传罚〔2019〕21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群英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违反消毒管理规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你单位未执行《医院卫生消毒标准》(GB1598-2012)“4.2.2外科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5cfu/cm2。”的相关标准,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你单位未执行《医院卫生消毒标准》(GB1598-2012)“4.2.2外科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5cfu/cm2。”的相关标准,适用“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属于违法程度一般的行为,未造成感染性疾病爆发的一般情节下,处罚的裁量幅度为罚款3000-4000元”的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05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彭云龙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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