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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兴处字〔2019〕第16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七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11
    决定机关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种晓兵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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