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永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70368****433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725民初2253号 |
案号 | (2022)川0725执恢4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日期 | 2022-04-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永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梓潼县众合建材有限公司租赁费及上下车费合计1661349.2元;二、被告四川永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梓潼县众合建材有限公司钢管3888.35米、扣件8599个、钢管接头20#的230个、30#的108个,并从2020年5月17日起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未归还材料的租金及上下车费至全部归还完毕时止;三、被告四川永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梓潼县众合建材有限公司违约金合计33226.98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39元,由被告四川永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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