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永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70368****433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792民初1217号 |
案号 | (2018)川0792执9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09 |
发布日期 | 2019-03-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永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绵阳高新区诚誉建筑设备租赁站所欠租金人民币85582.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租金人民币74968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日起;以租金人民币10614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日起,以上均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永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绵阳高新区诚誉建筑设备租赁站返还架管911米、顶托146套,若不能返还则按照架管12元/米、顶托12元/套的价格予以赔偿并从2017年8月1日起按照架管(钢管)0.01元/米.天、顶丝0.04元/根.天的标准支付租金至全部返还或者赔偿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绵阳高新区诚誉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76元、公告费900元,合计人民币2776元,由被告四川永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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