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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运政罚〔2021〕8071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0日10时20分,泰顺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罗阳镇北站路105号进行了检查,发现泰顺县顺通客运有限公司有违法。9月12日泰顺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吴文杰、周志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照片、安全事故隐患督查通知书原件、对唐忠伶的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原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郑兴丽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对唐宗伶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泰顺县顺通客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泰顺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19
    决定机关 泰顺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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