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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运政罚〔2021〕8054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30日9时30分,泰顺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大交线胡氏大院处对浙CG2376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温从宜,车辆所有人是泰顺县顺通客运有限公司。2021年8月9日泰顺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驾驶员身份证原件、驾驶证原件、从业资格证原件、行驶证原件、道路运输证原件、线路牌原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原件、行车轨迹图原件、对唐宗伶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唐宗伶的身份证原件、法人郑兴丽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泰顺县顺通客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泰顺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4
    决定机关 泰顺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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