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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佳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667****679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7民初15216号
    案号 (2021)沪0117执52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9
    发布日期 2021-12-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佳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签订的编号为YCHZ- 2018-139-B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于2021年3月4日解除;   二、确认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被告上海佳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上述租赁物件(即《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附件三《租赁物明细表》载明的二品检机1台,350六色轮转1台,模切机1台,四色210商标机1台,250商标机1台、420分条机1台);   三、被告上海佳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佳芳公司的全部未付租金575,946.64元、逾期罚息(截止至2020年10月4日的逾期罚息为4,531.77元,2020年10月5日之后的逾期罚息计算方式为:以截至2021年3月4日《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已到期未付的各期租金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律师费损失6,000元】与收回租赁物价值间的差额(租赁物价值按本判决第四项确定);   四、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就《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租赁物与被告上海佳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以涉案租赁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冲抵上述第三项债务,如所得价款不足以冲抵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佳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上海佳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所有;   五、被告杨芳、书涵(上海)印刷科技有限公司、鲍璐对被告上海佳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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