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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1730****67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05民初7622号
    案号 (2019)川0105执14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0
    发布日期 2019-05-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天昆百果果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8?28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第一笔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477?750为本金,从2016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第二笔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415?800为本金,从2016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第三笔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730为本金,从2016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第四笔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74?000为本金,从2016年8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天昆百果果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四川天昆百果果业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9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9?590元,该款已由原告四川天昆百果果业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重庆玖君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并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四川天昆百果果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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