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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慈(消)行罚决字〔2021〕03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区西区的浙江富迩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1#厂房和总装车间之间搭建钢棚,占用防火间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决定给予浙江富迩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3100000188850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慈溪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1月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05
    决定机关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罗建富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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