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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慈卫职罚〔2020〕036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A、浙江富迩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排3名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B、浙江富迩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C、浙江富迩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未书面告知3名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浙江富迩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A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B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C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罚款数额裁量标准,经合议,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9
    决定机关 慈溪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罗建富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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