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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诺德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69****022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05民初33222号
    案号 (2020)豫0105执77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日期 2020-11-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伊川盛百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借款本金2110000元,利息27267.94元(含罚息和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伊川盛百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律师费2万元; 三、被告河南诺德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李彤、李鹏毅、李亚蒙、郭星雨对被告伊川盛百利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诺德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李彤、李鹏毅、李亚蒙、郭星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伊川盛百利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49元,由被告伊川盛百利商贸有限公司、河南诺德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李彤、李鹏毅、李亚蒙、郭星雨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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