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文农(肥料)罚决字〔2017〕第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14
    决定机关 文城县农办(农业局、扶贫办)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