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文农(肥料)罚决字〔2017〕第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2-14 |
决定机关 | 文城县农办(农业局、扶贫办)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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