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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工业园区华夏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建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2174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91民初10865号
    案号 (2017)苏0591执44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24
    发布日期 2018-01-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华夏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东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租金63000元、水电费30759.8元。 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华夏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东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7000元。 三、驳回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东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者汇入本院账户,户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斜塘支行;账号:550701040005289。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4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华夏制衣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华夏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东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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