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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公(消)行罚决字〔2019〕130000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裕都大厦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杭州裕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裕都大厦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杭州裕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西湖区大队 2019年1月2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23
    决定机关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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