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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绿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102MA****D39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521民初1449号
    案号 (2020)皖0521执22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0-11-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薛庆芝、陶梦美、陶田基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支出费用、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合计122000元。二、原告薛庆芝、陶梦美、陶田基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获得赔偿的医疗费、处理丧葬事宜支出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797865.88元,由被告王金波赔偿135865.30元(797865.88元×20%-23707.88元,按20%比例承担后扣减其垫付费用23707.88元);被告马鞍山市龙马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赔偿209359.76元(797865.88元×30%-30000元,按30%比例承担后扣减其垫付费用30000元);被告杭州绿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新亦云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共同连带赔偿319146.35元(797865.88元×40%),被告南京倍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赔偿79786.60元(797865.88元×10%)。三、被告王金波对被告马鞍山市龙马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16司、南京倍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绿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南京新亦云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应负的前款赔偿金额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王金波实际履行连带赔偿责任后,可按各被告应当承担的份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予以追偿。四、被告冯春玉对被告王金波按比例赔偿的135865.3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驳回薛庆芝、陶梦美、陶田基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89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金波负担5000元,被告马鞍山市龙马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杭州绿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南京新亦云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南京倍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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