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融信佳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21287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建商初字第00365号 |
案号 | (2019)苏0105执39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江苏省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数额为28776764元,其中本金20853232元、违约金7923532元。二、确认被告淮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中融信佳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军、蔡素芹于被告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江苏省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偿付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扣减原告江苏省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被告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受偿部分后的余额部分。四、驳回原告江苏省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56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683元,由瑞桓公司、中融信佳公司、淮安市政公司、刘建军、蔡素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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