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中融信佳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212877-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建南商初字第00014号 |
| 案号 | (2019)苏0105执58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2-02 |
| 发布日期 | 2019-04-2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对被告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本金为13450467.92元,利息为2612003.03元。 二、被告中融信佳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军、蔡素芹、王京、施彦平于被告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偿付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扣减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在被告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受偿部分后的余额部分。 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1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118元,由被告瑞桓公司、中融信佳公司、刘建军、蔡素芹、王京、施彦平共同负担。(广发银行预交的诉讼费118118元,已向瑞桓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中融信佳公司、刘建军、蔡素芹、王京、施彦平在瑞桓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向广发银行支付未受偿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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