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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融信佳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健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21287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建商初字第00357号
    案号 (2017)苏0105执恢3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09
    发布日期 2018-05-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长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给付垫付款3251237.61元及利息、复利(截至2013年7月2日的利息、复利为848238.70元,2013年7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承兑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复利按季结算)。 二、被告濮锦道、韩秀琴、濮锦仓、朱志芹、中融信佳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长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长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41元,由被告长城公司、濮锦道、韩秀琴、濮锦仓、朱志芹、中融信佳公司承担39000元,广发银行承担37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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