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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融信佳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健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21287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建商初字第00157号
    案号 (2017)苏0105执恢3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8
    发布日期 2018-07-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联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国信信用担保公司代偿款19760602.4元及利息10127.31元(其中,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2年12月23日止,以代偿本金23330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5%计算的利息为119.57元;自2012年12月29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以代偿本金19527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5%计算的利息为10007.74元)、违约金(其中,自2012年12月24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以代偿本金233302.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的违约金为933.21元;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760602.4元代偿本金为基数,按每日0.5‰计算);二、中融信佳公司、长城公司、顺天公司、濮锦道、韩秀琴、濮锦仓、朱志芹、叶定青对联智公司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联智公司追偿;三、确认苏港公司对联智公司判决第一项中应支付的代偿款本金19760602.4元、利息10127.31元、违约金5082011.22元,合计24852740.93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联智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受理费1403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360元,由联智公司、中融信佳公司、长城公司、苏港公司、顺天公司、濮锦道、韩秀琴、濮锦仓、朱志芹、叶定青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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