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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融信佳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健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21287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建商初字第00544号
    案号 (2017)苏0105执恢1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5
    发布日期 2018-07-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融信佳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江苏长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融信佳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确认被告江苏苏港造船有限公司对被告中融信佳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的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及违约金(自2012年9月29日起至2014年5月29日止,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融信佳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1800元,由中融信佳公司、长城公司、苏港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该项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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