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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昭建罚决字〔2020〕第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一款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暂行)》中《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B901.115.1的规定,根据施工单位违法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影响范围较大,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等情节。建议按一般情形处理,给予施工单位(广西昭平县安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5万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8
    决定机关 昭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