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昭建罚决字〔2020〕第5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一款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暂行)》中《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B901.115.1的规定,根据施工单位违法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影响范围较大,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等情节。建议按一般情形处理,给予施工单位(广西昭平县安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5万元整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8 |
决定机关 | 昭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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