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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高斯微普光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崔广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6****68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终28626号
    案号 (2020)粤0307执17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9
    发布日期 2020-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高斯微普光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光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52385.79元;二、被告深圳高斯微普光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光现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本金15403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4月1日起支付至货款154035.2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以货款本金1391.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1日起支付至货款1391.4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以货款本金9578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1日起支付至货款95786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以货款本金217.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1日起支付至货款217.2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以货款本金955.9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1日起支付至货款955.99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崔广府对被告深圳高斯微普光子技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6.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高斯微普光子技术有限公司、崔广府负担3106.07元。(追缴)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深圳高斯微普光子技术有限公司、崔广府迳付原告。反诉费1650元(被告深圳高斯微普光子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深圳高斯微普光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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