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税稽罚[2020]7 |
违法行为类型 | 嘉兴锦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1、你单位2016年度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你单位2015年11月与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份,获得市区江南大道南侧、九虎路西侧共计9549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其中海土字15199号土地面积55473平方米,海土字15200号土地面积40024平方米。经检查,你单位在2016年3月1日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使用开发土地95497平方米,少申报缴纳2016年3月至4月城镇土地使用税,应补缴2016年3月至4月城镇土地使用税95497元(依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宁市土地等级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5】17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你单位开发项目所在区域符合小城市四级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95497*2/12*6.00=95497)。2、你单位2017年度少申报缴纳印花税,你单位2017年8月与上海国安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6330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应补缴2017年8月印花税18990元(63300000*0.03%=18990)。上述税收违法事实少申报缴纳2016年3月至4月城镇土地使用税95497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偷税。上述税收违法事实少申报缴纳2017年8月印花税1899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其行为属于应申报未申报印花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处罚决定:57,243.5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13 |
决定机关 | 嘉兴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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