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拱城法罚字[2017]第310090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运河汽车电商园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名称:杭州运河汽车电商园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运河汽车电商园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17年04月20日13时00分,我局拱墅祥符中队执法队员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拱墅区萍水东路十字港河永福桥北侧占用城市绿地,占用城市绿地的面积为叁平方米(长2米*宽1.5米),执法队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的审批手续,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处罚决定:责令整改,并罚款人民币肆佰捌拾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27 |
决定机关 | 拱墅区城管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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