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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承处〔2020〕130821200000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3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30
    决定机关 承德市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子成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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