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新科锂电铜箔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1100MA****EG8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91民初1182号 |
案号 | (2020)赣0191执38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新科锂电铜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捷森环保有限公司运输、安装、调试费10万元。 二、被告江西新科锂电铜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捷森环保有限公司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项目运行收益费289000元。 三、被告江西新科锂电铜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捷森环保有限公司逾期利息(分别自2018年10月11日、11月11日、12月11日、2019年1月11日开始,每月均按20625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2月11日、3月11日、4月11日、5月11日、6月11日开始,每月均按41300元为基数计算;以上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江西捷森环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11元,保全费2700元,共计10511元,由原告江西捷森环保有限公司负担777元,由被告江西新科锂电铜箔有限公司负担97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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