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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盐城市嘉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严以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29999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82民初12567号
    案号 (2018)苏0282执34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6
    发布日期 2018-10-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盐城市嘉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三木电缆有限公司货款978417.6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盐城市嘉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江苏三木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042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54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三木公司负担3424元,嘉禾公司负担17000元。嘉禾公司应负担款项已由三木公司垫付,嘉禾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三木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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