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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丰处字(2018)第D 540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内容 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16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法定代表人 衡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