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无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因当事人的建设工程行为发现及时,未对大运河(宁波段)文物本体形成直接破坏,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当事人已停止建设工程行为,并积极恢复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原状。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案无行政处罚决定书。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15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法定代表人 | 张俊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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