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标建设集团天津市中标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22458****82X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5民初1357号 |
案号 | (2021)津0115执1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标集团公司、陈晓峰、陈姻红自愿为宝坻浦发村镇银行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范围为主债务及利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故宝坻浦发村镇银行在保证期间内起诉,中标集团公司、陈晓峰、陈姻红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宝坻浦发村镇银行要求中标科技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对宝坻浦发村镇银行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中标集团公司不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宝坻浦发村镇银行提供了中标集团公司出具的董事会(股东会)担保决议,能够证明中标集团公司同意为涉诉借款提供担保,因此,中标集团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标石材公司、中标科技公司、陈晓东、陈姻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律后果自负。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天津市中标石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天津宝坻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截止到2020年6月28日的利息202623.64元,并按照年利率14.25%向天津宝坻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二、天津宝坻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合同项下中标建设集团天津市中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宝坻区马家店镇产业功能区盛泰道南侧、兰家洼二支渠东侧的不动产【权证编号为津(2017)宝坻区不动产权第101445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天津市中标石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晓东、陈姻红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数额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天津宝坻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20元,减半收取计20210元,由天津市中标石材有限公司、中标建设集团天津市中标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晓东、陈姻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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