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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市监稽食处〔2021〕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清江古海绿色海藻碘盐”37包;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65元;3、罚款人民币:29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9012.6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3
    决定机关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廖琦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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