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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9****729G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穗仲案字第2367号
    案号 (2018)粤03执恢2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2
    发布日期 2019-11-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借款本金710万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截至2015年4月28日的利息为791938.89元;自2015年4月29日起,利息以7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本案仲裁费9306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予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四)对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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